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以下简称“学会”)印章的管理,确保规范、安全使用印章,参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印章管理办法》和主管单位相关制度,结合学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印章管理坚持专人保管、凭据用印、用前审核、用时登记、用后存档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学会印章包括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公章、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财务专用章、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发票专用章、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等。
第三条使用学会印章,常规工作须经学会秘书长批准、签署,重要工作还须经学会会长批准、签署。
第四条 印章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印有依据、有记录,并保存用印登记本。
(一)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印章类)
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须经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后,方可盖章。
(二)发文发函、合同、推荐表类。
出示秘书长签批的文件处理笺,在印章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盖章。
(三)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申请、表格类印章使用
经办人签字,部室负责人初审签字,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签字,在印章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盖章。
(四)其他印章使用须按电子办公程序报批后,在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使用。
(五)介绍信、证明类
经办人员填写介绍信,部室负责人初审同意,秘书长同意后交综合事务部主要负责人签字,须在印章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盖章。经办人撰写相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分管副秘书长签字,必要时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在印章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盖章。
(六)加印文件类
经办人出示秘书长签批的文件处理笺或原盖有印章的文件(查对内容),方可盖章。
(七)急办件
若秘书长出差等特殊情形难以及时送批(签),可找学会其他分管副秘书长签字,或秘书长电子签字后,由经办部室留存原件一份请秘书长补签并统一存档。
第五条 部室需借学会印章外出办理业务的,应写清事由,借章时间,还章时间,并经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字后,由综合事务部监章人员带章共同前往。
第六条 每次用印后均须将用印审批(签)件、用印清单等存档备查,如审核(批)表等特殊情形无法保存秘书长审批(签)原件的,需保存复印件,并由经办人员审核签批“此件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刻篆、启用、废止印章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一)因工作确需刻篆印章须先提出申请,由综合事务部初审,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同意方能刻篆。
(二)新印章交接。填写印章交接单,注明印章名称,交接时间,交章人与接章人签字留存。
(三)启用、废止印章要按规定制发文件通告相关单位或部门。废止的印章交由综合事务部,综合事务部应按规定封存,提出销毁建议,经办公会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印章。
第八条 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由综合事务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与监印。
(二)印章管理人员须是学会在岗人员。
(三)印章管理人员应该坚持原则,用印前要对用印文件的内容及签署情况认真把关,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四)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转交他人管理。
(五)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休)假,由综合事务部主要负责人保管或指定其他人员临时代管。印章管理人员要与临时代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印章管理人员返回岗位时,要及时完成印章收回手续,清理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六)任何人不得私刻公章、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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