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学会 学会章程
关于学会

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Medical and Health Care Promotion Institute,简称“省医卫健促会”,缩写为SC MHPI。本会会员分布及治理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及医学科学研究的相关医疗机构、涉老机构、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与安全风险。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发挥社会组织的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贯彻健康中国战略,整合健康产业及相关服务资源,推动大健康产业与医学学科发展,助推卫生健康与医药事业发展,推动“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转变,为实现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教育管理监督党员、领导群团组织等职责。加强廉政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等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联合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人士,共同推动本会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探索医疗卫生与大健康产业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新模式、新业态、新路径;协调整合医疗卫生与大健康产业资源,规范健康环境、健康产品、康养基地等服务业务的开展,推进健康服务产业政策建议的构建与实施。
(二)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与健康教育活动,基层帮扶和义诊捐赠等公益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支持创作优秀科普作品;开展运动促进健康相关活动。
(三)开展医学及大健康领域的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组织会员及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及大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工作能力等。
(四)搭建医疗卫生与大健康产业交流平台,开展医药卫生及大健康领域的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展览展示,推广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五)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举办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依法编辑出版刊物。
(七)承接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积极参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规范;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参与本会活动;
(三)在医疗卫生、医学学科建设、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健康服务、健康产业、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医院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本会秘书处审批并管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名誉会长:一般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推荐人选,提交本会理事会审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与服务;
(五)名誉主任委员及顾问:一般由本会分支机构在换届时提出推荐人选,交秘书处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可加入本会相关分支机构;
6. 申报本会推荐的各类科技项目;
7. 享有被推荐担任省级或国家级相关学术职务、成为相关专家的资格;
8. 参加上级及相关单位组织的评选、推荐、宣传活动;
9. 享受本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入选中青年培养计划等;
10.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权利
11. 推荐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及分支机构候选人;
12. 推荐本会主办或推荐的各类科技项目;
13. 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
14. 可申请本会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
15. 获得本会的宣传支持;
16.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17.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各类活动中进行展览等宣传;
18. 在本会支持与协助下开展学术活动;
19. 获取本会或本会订购的有关资料;
20. 退会自由;
21. 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22.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3.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24. 支持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25. 按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2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7. 执行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
28. 积极参加本会各类学术活动。
    (二)单位会员义务
29.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0.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31. 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2.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33. 对向本会推荐的候选人及项目承担审核监管义务;
34. 按要求按期交纳会费;
35. 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醒或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利,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名誉职务
    名誉职务包括学会名誉会长、分支机构名誉主任委员及顾问,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职数不超过5个,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36. 我省医药卫生机构所属中国科协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医学学部、医药卫生学部院士;
37. 对四川省医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外“两院”院士或国际知名专家等;
38. 已卸任的本会理事会会长;
39. 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
    每个分支机构设立名誉主任委员,职数不超过5个,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40. 已卸任的本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41. 已卸任的国家级医科类学协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42. 对本会及分支机构、学科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家;
43. 四川省医疗卫生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四川省卫生健康从业50年荣誉奖章获得者。
    每个分支机构设立顾问,职数不超过10个,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44. 已卸任的本会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人员;
45. 已卸任的国家级医科类学协会专科分会委员及以上职务专家;
46. 对本会及分支机构、学科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理事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儿会签署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等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并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对本会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且不得超出本会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以“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多学科联合委员会”等字样结尾;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尾。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相关活动,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或10年。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需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七)投资收益;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7日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 ① 四川省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三楼健康管理教学研室(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 32 号)②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2号1栋5层503C号(邮寄地址);邮编: 610072 

联系我们:(工作日 9:00-17:00)电话: 028-8613-9132、028-8613-9932、199-3806-7526、199-3806-9126; 邮箱:scmhpi2020@163.com

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版权所有 蜀 ICP 备 2021003678 号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