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
学术组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术组织管理,完善学术组织建设,根据《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学术组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照国家级学协会及省级学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各学术组织。
第二章 学术组织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一)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一般设45-71人;近四年内年度工作评估优秀的专业委员会可适当增加机动名额,机动名额总数不超过3个,且不作为下一届的名额分配参考。
(二)常务委员按不超过委员总数1/3比例设置,副主任委员按不超过常务委员总数1/4比例设置。
(三)专业委员会实行“三任主任委员”制,设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及候任主任委员的人选原则上不能全部来自同一法人单位,已经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在换届改选时具有再次被推选为候任主任委员资格。
第五条 特别情况下,不能从其它单位推选出适合的候任主任委员人选,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候任主任委员人选可以与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来自同一法人单位,并书面呈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一)推荐的候任主任委员人选所在医疗机构相关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或专科;
(二)推荐的候任主任委员人选任国家级学会协会相关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或专业学组组长;
(三)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当然常务委员,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主任委员。
第七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连任,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推选连任一届,并书面报秘书处批准。
(一)曾担任国家级学会协会的常务理事或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国家级学会协会相关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或专业学组副组长及以上职务。
(二)担任主任委员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包括举办/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1次以上或主办片区性会议2次以上,连续四年年度工作评估优秀。
(三)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已经当选的候任主任委员因主任委员连任将顺延一届接任主任委员,顺延的候任主任委员年龄可放宽三岁,届次放宽一届,候任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丧失担任主任委员基本条件的,将取消接任本届主任委员资格,并按规定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九条 主任委员可以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候任主任委员职务,仅限一个,但不能同时担任两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省内其他学术组织的主任委员/会长职务。
第十条 主任委员在任职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由秘书处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原则上由候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设置候任主任委员的,需经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报秘书处审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增选。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可延期换届,但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名誉职务
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或现任国家级学会协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可聘为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对专业委员会有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或境外在川工作的优秀人才,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秘书处批准,可适当设置相应的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不占专业委员会职务职数。名誉职务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专职联络员和秘书
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可指定1名常务委员及以上人员作为专职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协调工作;由主任委员提名可设秘书1-3人,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协助专职联络员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的设置
(一)专业学组实行委员制,委员人数一般在21-44人,近四年内年度工作评估优秀的专业学组可适当设置机动名额,机动名额不超过3个,且不作为下一届的名额分配参考;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秘书1-2人,可参考专业委员会适当设置相应的名誉职务。每届任期四年。
(二)学术协作组实行成员制,成员人数不超过81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不超过6人,秘书1-2人,可参考专业委员会适当设置相应的名誉职务。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会的设置
(一)青年委员人数在20人以上,可以设置青年委员会,但总人数不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数量的2/3;不足20人的仅增设青年委员;
(二)青年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一般在专业委员会换届后一年内;
(三)青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秘书1-2人。
第三章 学术组织候选人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如因受刑事处罚,需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二年以上,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二年以上;
(二)本人是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个人会员,所在单位为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单位会员;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副高级及以上职称;2.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3.对按要求完成精准扶贫或对口支援或援外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或参与过抗疫工作的,或民族地区、民营机构的委员候选人职称条件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四)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组织活动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地区广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
(五)身体健康,在职在岗,能坚持日常工作,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8周岁,现任中华医学会有关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或专业学组副组长及以上职务的,年龄可相应放宽3岁;
(六)每位委员最多同时在两个专业委员会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在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任职的,须经秘书处批准;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干部兼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获批材料;
(八)专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在具备一般委员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性: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具有较大影响力,优先考虑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本地区或本单位相关专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代表性:包括地区代表性和专业代表性。
1.地区代表性:统筹兼顾全省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别的医疗卫生单位、医药院校、科研机构及健康服务机构等;
2.专业代表性:在专业技术工作和学术科研成果方面,能代表本学科的主要专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领先水平,还应考虑本专业领域内亚专业的代表性。
(三)参与性:热心学会工作,能积极带动本地区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
(四)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政管理能力和组织号召力。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具备以上常务委员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性:系我省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具有推动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工作能力,主任委员系在全国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个别特殊亚专业、辅助专业可放宽到副高级职称专家,需经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副主任委员需具备副高级职称及以上。
(二)专业代表性:在从事的专业领域具备全国或全省领先水平。
(三)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行政管理能力和组织号召力,能领导和团结我省相关专业的专家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四)已经担任我会副会长或国家级学(协)会有关专科分会委员或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或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竞选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时应优先推荐。
(五)当选候任主任委员时年龄不超过63周岁,现任国家级学(协)会有关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或专业学组副组长及以上职务的,年龄可放宽3岁。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中从事管理岗位的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员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7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副处/团级及以上干部;
(二)副主任委员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6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正处/团级及以上干部;
(三)主任委员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5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副厅/师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组委员和专业协作组成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如因受刑事处罚,需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二年以上,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二年以上;
(二)本人是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个人会员,所在单位为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单位会员;
(三)专业学组委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中级职称;3.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4.对按要求完成精准扶贫或对口支援或援外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参加过抗疫工作的,或民族地区、民营机构的委员候选人职称条件可放宽到中级职称;学术协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热心学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
(五)身体健康,新当选委员/成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委员/成员和新建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六)委员/成员连任原则不超过四届,任职不超过两个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
(七)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组组长必须具备高级职称,从事管理岗位的组长人选应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6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正处/团级及以上干部;学术协作组组长必须具备高级职称,从事管理岗位的组长人选应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7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副处/团级及以上干部。
第二十三条 青年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如因受刑事处罚,需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二年以上,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二年以上;
(二)本人是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个人会员,所在单位为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单位会员;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和较突出工作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2.连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3.对按要求完成精准扶贫或对口支援或援外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参加过抗疫工作的,或民族地区、民营机构的青年委员候选人职称条件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四)热心学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
(五)年龄45周岁以下,在职在岗,身体健康;
(六)未担任我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或青年委员;
(七)专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学术组织人选的推选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人选推荐
(一)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或成立前半年,由秘书处会同常务委员会/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提出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设置方案,包括委员职数、更新比例、推荐条件、拟任人选及换届计划等,按程序报批。
(二)新一届委员人数原则上应更新1/3及以上;名额分配应遵循均衡发展原则,根据不同地区、单位、专业等充分酝酿。同等条件下,拟任人选应优先考虑我会现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优秀的青年委员、参与精准扶贫或对口支援考核合格以及参与过抗疫工作的个人、民营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骨干。
(三)相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委员设置方案,推荐拟任人选。
(四)秘书处对推荐的拟任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提交常务委员会复审后,再按程序报审。
(五)新一届拟任人选确定后,秘书处会同常务委员会/拟成立的专业委员会筹备组酝酿新一届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的选举方案及候选人建议名单,必要时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新一届常务委员及以上候选人可实行差额推选,差额推选应从候选人履行学会宗旨规定的主要任务进行综合评估。经秘书处批准确定候选人名单后,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查,最后提交新一届专业委员会民主选举。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选举程序
(一)民主选举应由秘书处主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由本届委员和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参加,秘书处负责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登记出席情况;
(二)产生新一届委员,议程包括:上一届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宣读卸任委员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宣读新一届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并产生新一届委员;
(三)新一届委员按照选举方案充分酝酿,符合条件者可自荐,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要求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选举时,候选人应从推动学科发展、繁荣学术交流、普及医学技术、实践科技创新、培养学术队伍、服务健康事业等方面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选举时,原则上要求全体委员到会,有特殊原因请假并委托他人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的,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签章的请假说明或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凡委员不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无故缺席的,一律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职数,获得出席委员1/2以上选票且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或者获得1/2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针对未确定选举结果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同理可再组织不超过三轮投票,如仍未选出或选足候选人,待提交秘书处及新一届常务委员会研究后再按程序增选。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选举结束后,由秘书处统一印发任职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人选推荐
(一)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任期届满或成立原则上要求提前三个月,由秘书处或所在专业委员会协调组长、副组长或新建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的筹备组成员提出委员/成员设置方案,包括委员/成员职数、更新比例、推荐条件、拟任人选及换届计划等,按程序报批。
(二)同等条件下,委员名额优先分配给我会现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和参与精准扶贫或对口支援考核优秀或或参与过抗疫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个人或单位;委员名额适当增加区县级、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三)相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委员/成员设置方案,推荐拟任人选。
(四)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组长、副组长对推荐的新一届委员/成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新一届组长、副组长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或秘书处复审后,最后提交新一届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民主选举。
第三十条 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的民主选举程序
(一)直管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参照专业委员会选举程序执行;
(二)专业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由常务委员会指导并参照专业委员会选举程序执行,选举结果报秘书处备案,并由秘书处统一印发任职证书。
第三十一条 青年委员会人选推荐
(一)青年委员候选人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
(二)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预留10%名额,由秘书处协商常务委员会推荐;
(三)优先推荐参加精准扶贫或对口支援考核优秀或参与过抗疫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青年人员;
(四)当选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经推荐后作为当然的青年委员。
第三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选举程序
(一)青年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选举方式,如进行差额选举,则遴选青年委员淘汰率不低于20%;
(二)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该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指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人员兼任;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可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参照专业委员会相关程序民主选举;
(三)以上选举结果须报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统一颁发任职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术组织人员的增补及增选要求
(一)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届次内确因工作需要,在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对符合以下情况者可按程序更换或增补:
1.本届次内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委员/成员因个人无法履职的,由原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的;
2.个别地区、单位本届未分配名额或名额不足,但因本专业迅速发展或引进了高层次人才,由单位申请确需增补人选的;
(二)增补委员/成员按推荐程序产生。
(三)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青年委员会选举完成后,其所设职务未达设置人数的,可由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按程序报批,按照选举程序进行增选。
(四)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届次内最后一年,不进行更换、增补和增选;青年委员会届次内可进行副主任委员增选,但不进行委员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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