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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学术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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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

学术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学术组织的领导,凝聚人才扩大队伍,促进学科建设,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章程》等,参照国家社团组织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医卫健促会”)学术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医卫健促会各类学术组织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包括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及青年委员会。

    第三条  省医卫健促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置挂靠在省医卫健促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直管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专业委员会以及直管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是在省医卫健促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组织,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置相应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青年委员会,其下设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青年委员会接受各专业委员会领导,遵守省医卫健促会及其对应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直管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按要求成立功能性党组织,功能性党组织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命名方式

    (一)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加“xx专业委员会”。

    (二)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的命名方式为:“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加“xx学组/协作组”,“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加“xx专业委员会”加“xx学组/协作组”。

    (三)青年委员会命名方式为: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加“xx专业委员会”加“青年委员会”。

 

第二章 学术组织的成立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省医卫健促会根据学科发展现状,谋划学术组织发展布局,综合考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不同特点,注重培育有利于解决重大健康问题的相关学科。

    第八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健康四川”发展战略要求,顺应学科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和省医卫健促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具有本学术领域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学术问题,与省医卫健促会已有的专业委员会不存在明显交叉重复,有对应国家级学术组织的优先考虑;

    (三)有一支基本覆盖全省范围的专业学术队伍,该领域的省医卫健促会个人会员人数达到专业委员会总人数限额以上,并有一批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热心省医卫健促会工作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地区性、片区性、省级等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一)一般情况,应由年度工作评估优秀的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申请升格为专业委员会;特殊情况,经审查同意可直接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

    (二)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升格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由组长、副组长作为发起人。直接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由该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5名及以上高级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填写《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学术组织申请书》及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专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再报秘书处审查。必要时可提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秘书处提出审查意见,按《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章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后,由秘书处与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并指导完成组建工作。新建专业委员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第十条  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亚专业学科相对成熟,有该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能团结本专业领域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并带动本专业发展或开展专业协作工作;

    (二)有一支发展良好、热心学会工作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队伍,该专业领域的省医卫健促会会员人数达到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总人数限额以上,与省医卫健促会已有的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不存在重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或学术协作工作及承办国际国内、地区性、片区性等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成立的程序

    (一)具有3-5名高级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填写《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学术组织申请书》及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专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秘书处按程序批准后,由专业委员会指导完成组建工作。

    (二)与现有专业委员会所涉及学科无明确对应关系的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可申请直接挂靠在秘书处。申请成立直管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由3-5名高级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填写《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学术组织申请书》及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报秘书处按程序批准后,由秘书处指导完成组建工作。

    (三)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或学术协作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第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原则要求各专业委员会均成立青年委员会或增设青年委员。

    (二)专业委员会提出组建青年委员会或增设青年委员计划,报秘书处备案,由专业委员会指导完成组建。

 

第三章  学术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政治引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团结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发展会员,发现、培养、推荐学科优秀人才,收集并反映本专业委员会及下设学术组织委员/成员或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制定本专业行业规范、标准、指南及专家共识等;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地区性、片区性、省级等学术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组织评审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开展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考核,承担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资质的评审、考评及认证工作等;

    (七)开展医学科研创新活动,加强成果转化,助推产业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八)加强专业委员会文化建设,进行宣传推广;

    (九)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卫生健康咨询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十)完成省医卫健促会交办的评审评价、技术认证、裁定判决、期刊编辑等任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任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二)提出下一届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建议方案;

    (三)提出增补和增选学会职务的意见及建议;

    (四)督导下设学术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活动,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下设学术组织的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报秘书处备案;

    (五)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大事记,动态报告其他有关信息;

    (六)具体安排落实省医卫健促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参照专业委员会执行,组长、副组长参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责执行;

    (二)完成秘书处或对应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推动本专业领域青年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其在临床、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水平;

    (二)为专业委员会培养后备人才;

    (三)完成秘书处或对应专业委员会的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学术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组织工作会议要求

    (一)学术组织每届须开展2次以上全省性学术会议,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会议的,将撤并或提前换届改选;每届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议(组长、副组长会议),会议方案预先报秘书处备案,学术组织指定专人完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和下发。

    (二)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长、副组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省医卫健促会报告。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常务委员会议(组长、副组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组长、副组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组长、副组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学术组织分级管理

    (一)学术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秘书处主要负责专业委员会和直管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管理,专业委员会在秘书处的指导下负责对下设学术组织的管理。

    (二)主任委员(直管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组长)是本学术组织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则应担任本学术组织功能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履行本学术组织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学术组织工作评估

    专业委员会和直管专业学组/学术协作组接受秘书处年度工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术组织升格或撤并及人员机构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估办法另行制定;专业委员会可参照评估办法对下设学术组织实施评估。

    第二十条  学术组织的设置要求、候选人条件、推选程序、任职任期要求、优秀科技人才推荐等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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